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③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④具体的再审请求;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⑥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五)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六)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八) 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