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所以,出轨一方属于有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以此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