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编者按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读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定的。案件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缘故,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对此,原告代表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裁定不予受理的建议。但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