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正义的理念。区别于专制社会下司法的专横与偏私,现代司法首先推崇的公平与正义的理念。正如培根名言所云“犯罪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给污染了,因此不公正的裁判比十次的犯罪为祸尤烈。”可见,公正对于司法何等重要,它是人们建立法治信仰的基础。
2、法律权威的理念。法律权威的理念又称“法律至上”的理念,它实际上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仰。法律在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威,是该国治国策略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区别。就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期(其中之一就是人治向法治转变),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状况而言,强调树立法律权威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3、公开透明的理念。 与封建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落后的司法理念相反悖,现代司法强调“阳光下司法”,以最大限度防止暗箱操作所带来的偏私与腐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大力倡导“审务公开”系列活动,以公开促公正收到了明显成效,不仅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也为人民法院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4、平等对待的理念。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平等理念,实际上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反映和必然要求。平等地重视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制裁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5、严守中立的理念。所谓中立性,强调能够客观的,没有任何偏袒的居中裁判,其内在机理是裁判的本质就是利益的衡量,作为利益衡量者,本身不能有利益,裁判者应当是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6、司法文明的理念。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之一,从一个侧面反映着社会文明的水准,特别是在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也是建树现代司法理念问题中应有之义。
7、人权本位理念。人权保障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司法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人权。为人权救济提供司法途径,实行人权的司法保护,是现代司法理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因此,在司法的各个领域中,都要体现和反映现代司法对人权的关怀。
8、司法效率的理念。司法效率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投入产出观的问题。
9、司法方法科学理念。所谓的司法方法科学理念,强调的是法律思维的方法论问题。任何一种司法裁判活动,实际上都是一个从已知的事实出发(即利用现有证据),运用适当的思维方法,推导出未知事实,并加以法律评价的过程(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10、权力制约的理念。对司法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也是构建现代文明司法的理念之一。当前,要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规范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使监督制约工作真正做到有序和有效,从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适用法律和不折不扣地实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