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性行为过错方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过错方,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二、同居与婚外恋的区别

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曾被许多人误解,将重婚、婚外恋纳入此范畴。这次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应是以婚姻名义的,应受刑法制约。违反纪律、道德界限,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三、离婚赔偿行为怎样认定

(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有因果关系存在。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