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所以有调解书就行,而且法院也不会再制作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也有例外,有两类案件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人的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还有一类是涉外的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除此两类案件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均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