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的工伤科在开展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工作原则都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约束。社保局肯定不能针对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人为操作的出具假的工伤认定结论报告书。我国相关法律当中就要求工伤认定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相关的原则。可能有多数人都不清楚,工伤认定原则含义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原则含义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三工 ”原则是指《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得知,工伤认定原则含义就是三公原则。所谓的三公原则,也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并且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的意外伤害。符合这些情况的话,劳动行政部门就必须要结合员工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下达工伤认定结论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