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因政府行为、租赁物所有权争议、租赁合同违法等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以及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等下,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种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