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2、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出具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3、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委托授权书;

4、需要制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电子印章的,应当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文本。

扩展资料:

印章制作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集用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方式,经办人的现场影像信息,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2、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的24小时以内,应当将规定的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3、电子印章应当存储于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严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5、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单位或者机构及个人相关信息;

6、电子印章档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