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超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1.《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2.《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企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民通意见》第6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查机关。4.《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5.《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预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于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标准。7.《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8.《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去的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9.《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1.《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