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岳先生在一家服饰公司做设计工作,入职后公司方面一直没有与岳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周,公司的人事部门找到岳先生,当天就与岳先生签订了合同。岳先生提出公司应该支付未签合同期的双倍工资,公司方面表示现在已经与岳先生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且此前已按月足额向岳先生支付了工资,所以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就此,岳先生咨询律师公司的说法合理吗?他如果要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呢?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双倍工资,岳先生所在用人单位的说法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