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第二、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第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四,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五,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法律依据

《刑罚》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