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亏本债务由合伙企业先以全部财产清偿,无法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债务超过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