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决定行政案件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二.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调整人民法院自身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决定与裁定一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记入笔录。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法律规定被决定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行政诉讼决定的特点有:(1)决定所解决的问题是发生在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也不同于行政诉讼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2)行政诉讼决定的作用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和顺利进行,或者为案件的正常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指定管辖;(2)管辖权的转移;(3)是否回避;(4)确定第三人;(5)指定法定代理人;(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7)指定鉴定;(8)确定不公开审理;(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10)案件的移送;(11)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13)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行政诉讼决定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决定生效后必须立即执行,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法律为周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规定了如有关回避事项和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施等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防止申请人利用复议制度规避法律,法律还规定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