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兴办乡镇企业;

2、村民建设住宅;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情况下,若想使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必须先使该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国有土地的有偿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这里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情况,即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可以不用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为建设用地。

就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要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寄希望于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企业,仍然要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扩展资料:

流转形式

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

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简单的说,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上像商品一样买卖,但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天诚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