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件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投资;(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九)以签订商品营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利用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