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一、从严认定合同无效。过去的合同立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过于宽泛,导致过多的合同被宣告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即使当事人希望继续有效也不可能,这样,将会带来不必要的返还费用,造成财产损失和浪费。过多的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则法院不能撤销合同,这就可以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的条款而不是撤销合同,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对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从而鼓励交易。三、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传统的大陆法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约条件的答复都会导致拒绝要约的后果。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却不利于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利于交易的完成。四、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实际上采取了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来对待的观点。如果严格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将会使许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需经过登记、审批的合同外,合同可采取口头形式,从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五、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违约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行为是解除合同的重要条件,然而,并不意味着一旦违约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解除的实质就是消灭一项交易,而在有些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愿意接受合同的履行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且对非违约方并无不利,则一旦违约即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所以,对违约发生后的解除权,就应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解除合同。限制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有利于鼓励交易,并避免因违约解除合同而发生财产损失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