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对象

1、 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2、 无劳动能力的人;

3、 无生活来源的;

4、 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历史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6年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残社员的吃、穿、烧(燃料)、教、葬。自此,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具雏形。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定性为“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并把“五保”的供养内容调整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所需经费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列支。

2000年起,伴随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经费逐渐调整为从农业税附加列支。

2006年1月1日,《农业税条例》正式废除。同年1月11日,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条例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经费来源做出如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