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临时占地补偿没有明确规定临时占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铁路建设需要在你们的承包地上堆放物料就是典型的临时占地。对于临时占地如何补偿,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些省的地方法规和文件规定了临时占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价格百分比计算。比如:“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但大部分省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如果临时占地已经当地国土部门依法批准,那补偿的价格就应该是占用农民土地期间农民因不能耕种土地减少的收入,并在占地到期后恢复土地的原貌。这个收入是多少由临时占地部门与承包户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该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农民的收入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实践中,很多临时占地的单位觉得与承包土地的农户协商太麻烦,就不经承包户同意而与村民委员会达成临时占地补偿协议。这是严重侵害承包户利益的行为。临时占地不同于国家征地,并非永久性的占用,也没有改变土地农民所有的性质。占地补偿费应该全部归承包户所有。对于此种情况,承包户可以拒绝土地被占用,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村委会和占地单位达成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