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有物权的规定,但很多都被《物权法》修改了;还有就是《担保法》,有些《物权法》没有规定的就看它了。对于特定事物的物权,可能在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例如《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土地管理法》的土地物权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等,这些就多了。你只提到法律,还有法规,更别说各种司法解释了。具体一点说:物权分为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一般看《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就行了。用益物权:《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及有关土地、自然资源的单行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零星规定。担保物权:主要就看《物权法》《担保法》啦,但是《海商法》(如1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如32条)、《民用航空法》(如14条)等有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