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时,法院只收取案件受理费,该费用减半缴纳

一、宣判前,原告可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本案不存在不准许撤诉的情形,法院应当准予撤诉。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

2、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

3、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

5、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

三、申请撤诉时法院只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该费用减半缴纳,按下列规定处理: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具体到本案的诉讼费用实际由谁承担,也可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