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人是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因此选举人具有选举权。选举权广义上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扩展资料:

选举权具有的原则有:

1、投票: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2、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