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有哪些(一)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方式: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二)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据:1、《公司法》第146条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方式:1、最高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2、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方式:1、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2、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哪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三、失信被执行人的还款方式1、法院途径:即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你方的申请,撤销你的黑名单。2、债权人途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