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的情况下。

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自然人死亡并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财产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因此,若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时,那么只需要现存配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遗嘱和公安机关出具包括死亡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房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2、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留有遗嘱将房产遗赠他人的情况下。

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任意一方均有权力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的财产,当然也就包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因此,当发生此类情况时,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属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期望得到全部房产并办理过户的继承人或者是健在的一方需要同受遗赠人进行协商处理确定房屋的具体归属。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双方各自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已故一方的遗嘱以及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

已故的一方也同时拥有对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现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内的亲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已故一方的遗产。在这其中,现存的配偶有权利分得四分之一的房产,余下的房产则可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但是,同样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体归属权需要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归属,其他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价款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协议,协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书,按照规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母亲与子女及他们的配偶要到场。父亲的哥哥姐姐及他们的子女不用到场。要带上父亲及其父母的死亡证、到场人员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还有过户的房产证,相关手续如下:

1、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如办理时除母亲外的其它继承人放弃他们的继承部分并同意赠予给母亲,那就可全部房产集中到母亲名下。)

2、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

扩展资料

夫妻一方死亡,将房产出售过户房产证改名流程:

1、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2、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

3、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窗口提供)、原房地产产权证、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