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个人合伙债务的承当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协议规定的承当,如果超过该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