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合伙人退伙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有限合伙人退伙。对有限合伙人的自愿退伙和除名退伙,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遵守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人自愿退伙和除名退伙的规定。在关于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问题上,由于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本条作出了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根据有关条文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情形:(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法律人格,当然也就同时丧失了合伙人资格,退出合伙企业。(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现上述情形,即意味着该合伙人被注销而丧失法律人格,相当于自然人合伙人死亡,自然也应当丧失合伙人资格。(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合伙企业法》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投资,而不负责事务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相关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2]《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