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限批令是国家环保部门对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发出的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通告。“未批先建”项目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处理原则及时责令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未批先建”项目(2001-2009年)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处理原则,对现有问题项目进行仔细的梳理,对符合当前规划要求,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同时又符合现行环保审批条件的项目,及时责令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及其污染严重或存有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坚决予以取缔。

1、可补办环保手续项目

(1)在17个工业区块内,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现有建设项目,应责令尽快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不在17块工业区块内,但位于原集中建设区块的项目,根据沪府办发〔2011〕51号文件的要求,对于企业成长性好、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资源消耗小,环境影响少的,应联合经委,规土、安监、卫生等部门进行全面评估,在符合各类要求并能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3)不在17块工业块内,又不在原集中建设区内的,但项目各项指标均优异且近期又不可能马上进行迁移的项目,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同时要求企业承诺项目逐步向工业园区转移。

2、不可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1)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目前运行中对环境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环境矛盾的,由项目单位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报区环保局备案,项目纳入正常环境管理,不再另行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或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必须依法报请区政府对其予以关闭。

(3)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及淘汰类项目不应予以补办,应优先进行结构调整,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落实。

扩展资料

未批先建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