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属于非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的2月23日,孙晴发了一条朋友圈,“倒霉的一天,为了看升旗钱包飞了。”在两年后,孙晴想起了这条朋友圈时觉得,自己的倒霉并不是仅仅丢了身份证这么简单。

2015年,为了圆母亲的心愿,孙晴带着家人来到北京游玩。在天安门广场看升旗时,孙晴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除了钱之外,自己和家人的几张返程车票以及身份证也一起被偷。

回到位于江苏张家港的家中之后,孙晴到当地的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身份证。

本以为丢失身份证的风波早已结束,但最近孙晴的丈夫在企业信息调查工具中却看到,她的名下竟多了一家公司。“我丈夫当时查询其他公司的信息,无意之中也搜了我的名字,发现名下多了一家在北京的公司”。

对此,孙晴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在北京的肯定不是我的,我也找了在北京的朋友帮忙去查询,发现确实是我的身份证号码。而变更日期在2016年,是在我身份证被偷之后,所以想了一下觉得是有人冒用了我丢了的身份证。”

北青报记者查询看到,目前孙晴名下有四家公司,除了三家位于张家港的公司外,还有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

这家公司有一条公司法人变更记录,记录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6年11月16日由戴素珍变成了孙晴。公司原投资人黄孝光和戴素珍退出,自然人股东变成罗艳霞和孙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