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一)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只限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予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单日单次处方限额直接补偿,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0%。
2、常规住院补偿:按就诊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80%;市级综合医疗机构设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60%;市级专科医疗机构设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60%;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0%。对民政等部门登记在册的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群体不设起付线。年内参合人员因患疾病多次住院的,分次计算起付线。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参加合作医疗者患(1)高血压;(2)糖尿病;(3)甲亢;(4)慢性肾炎及尿毒症透析;(5)恶性肿瘤门诊治疗;(6)脑血管意外;(7)系统性红斑狼疮;(8)冠心病;(9)再生障碍性贫血;(10)精神病等10个病种,经市合医办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40%。
基金补偿计算公式:报销金额=[总医药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二)补偿封顶线:
1、参合农民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元。
2、参合农民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累计补偿每人每年40000元。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为:累计补偿每人每年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