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

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