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借给无证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车主承担责任

1、车主如果在在明知借车人有一些不良的驾驶习惯或者有过酒驾行为等,都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2、车主明知朋友是无证驾驶还将车借给他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车主实行行政罚款,而且同时可以吊销车主的驾驶证。

如果是在得到车主同意情况下发生的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

如果未经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罚款2000元以下,并可处拘留15天;对于造成事故的,由无证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人没有能力进行事故善后赔偿的,由存在保管不善过错的车主或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车主和管理单位可以另行向无证驾驶人追偿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