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当然能够抵押,前提是抵押人是厂房的合法所有人。

一、《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以厂房抵押应该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