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行为。搜查的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因此,凡是可能隐藏犯罪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都可以进行搜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公民的协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对于拒不交出的,侦查机关有权决定搜查。由于搜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搜查必须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结束搜查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