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签订了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第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到一年之日起每月就业应当支付劳动者依照本法第82条的《劳动合同法》的两倍工资,使书面劳动合同职工;用人单位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