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每一户都要签字,同意的人数达到2/3就可以了。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过大多数集体成员讨论同意的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集体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村民大会或者推举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村级事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基于身份平等所享有的集体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村干部通过黑箱操作中饱私囊,损害集体利益现象的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的情况复杂,且时间跨度比较大,如果没有大多数村民参与讨论,难免造成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者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这个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也是完全吻合的,符合中央规定的对于第二轮承包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小调整”的方案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