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出现纠纷时的责任承担人。例如购房者不能按约偿还贷款,银行起诉的,开发商作为担保人应该是共同被告。购房者与开发商出现纠纷,银行作为结果的承担者也应该参加诉讼。2、购房者在未能全部清偿贷款前,不能擅自转让房屋权及使用权,也不能重复抵押该房屋,对擅自转让及设置重复抵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购房者不认真履行义务,到期不偿还贷款及利息又不交出按揭房屋的,可以判决购房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判决以抵押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给银行,如仍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事后向购房者追偿。1、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此时需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2、缴付首付款,注意保存首付款收据。3、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开发商一般都会与一家或几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因此到与开发商有协议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协议,这样手续会方便些。带齐首付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本市户口簿(非本市户口提供一年以上暂住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4、银行审查按揭贷款申请。银行的信贷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逐级审批,如果认为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会通知申请人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0年。5、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用以证明此房产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到公证部门办理产权抵押公证。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以上手续银行一般会代办。6、开立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卖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7、支用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8、按约还款。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否则银行可以依法收回房屋。9、偿还完毕贷款。贷款本息结清后,注销抵押登记,购房者就成为房屋的真正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