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天之内。

根据2004 年 4 月 30 日 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机动车违章查询有以下几种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5、交通违章查询工具,输入车牌信息查询。

6、登陆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输入车牌号、发动机号后4位或车架号后6位,即可查询。

7、手机应用软件查询。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