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或改革劳教制度,都不是要害问题。要害问题是,劳教管理的轻微犯罪和严重违法的这两类人是客观存在,国家需要管理。要管理,就需要法治化、司法化、“尊重和保障人权”。 如果废除劳教制度,就要修订《刑法》,要增加些刑罚种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都难以直接解决劳教所管理的这两类人的管理。可以考虑增加“强制教育刑”和“社区服务刑”两手刑种,以强制教育对付轻微犯罪,以社区服务对付严重违法。将轻罪入刑的话,我国罪犯数量将大量增加,同时也给公民带来就业、升学、出国、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增加社会对抗,增加管理的难度,需要认真考虑。 很多人反对劳教制度,主要是因为劳教没有司法化,没有司法化会造成个别人和单位不严格执法,或利用自己的权力把不该劳教的人送去劳教。 一个公民是否应被劳教由司法决定,不能由行政决定。劳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的处罚措施,劳教决定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应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四家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公安局是侦查机关,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结,不得上诉,司法部门执行。 当然,司法决定面临一个效率问题,这也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司法主要讲公平,一个劳教案,要侦查、起诉、辩护、一审二审,效率是不可能高的。 现在是行政决定,效率是高,但出了很多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快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讲究效率,这其中容易发生过火行为,因效率而影响了公平。再加上个别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个别领导人的错误决定,在没有严格法定程序的状态下,容易发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且自身难以纠正。这是目前劳教制度被社会诟病的主要原因。 劳教制度存在效率和公平博弈的问题。行政决定已广被诟病,司法化要面临效率问题,如何决断,要看社会管理者追求(或重视)的价值是什么。如果重视效率,公安机关的效率高;如果重视公平,法院比较公平。要两者兼顾,需要很高的水平。 公平和效率是一个社会的基本问题,制度设计是在重视公平还是重视效率之间利益选择的结果。对于谁来决定劳教,我提一个折中的建议行政决定与司法决定相结合。由全国人大立法,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详细的程序和标准,如果行政决定一个人劳教,当事人7天内没有异议,就可以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7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由司法裁决,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结,不得上诉。这样,既提高了效率,也保障了公平。 现实当中,有的地方给劳教下指标,要求一年要劳教多少人,这完全是违法的,也违背实事求是的精神。应该劳教的人员,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有而没判,纵容违法犯罪,对人民不负责任;没有而判,冤枉好人,对人民犯罪。这种做法应得到坚决的纠正。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劳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的处罚措施,需要法律设定,并严格依法办事。如果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样严重的处罚都不依法办理的话,就没有法治国家可言了。所以,劳教制度的法治化,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一个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