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以被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两种类型。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