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提供保定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规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公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要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保定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保定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综合考虑辖区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行政审判力量强弱、行政案件数量多少以及整体司法环境等因素,经本院研究决定,保定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如下: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高碑店市、清苑县、满城县、唐县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保定市新市区、涿州市、定兴县、涞水县、涞源县、容城县、雄县、易县、徐水县、安新县、高阳县第一审行政案件。唐县人民法院管辖定州市、安国市、博野县、阜平县、顺平县、蠡县、曲阳县、望都县第一审行政案件。非集中管辖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但原则上不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到相应的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集中管辖法院在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将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定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