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种类:(一)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这包括两种情形:1,被诉的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决定相对人对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或向国家作出民事赔偿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及赔偿决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2,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请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裁决。(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这包括三种情形: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裁决被处罚人向权利受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提起行政拆讼,权利受侵害人被列为行政拆讼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赔偿数额或改变赔偿方式的附带民事诉讼。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其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向国家作出相应赔偿,相对人仅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拒绝交付行政机关确定的赔偿金。3,行政机关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属争议,争议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议另一方不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