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人由于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对于自己饲养的狗对其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被伤害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人的原因导致狗伤害人,则由引起原因的一方承担责任。饲养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这是一个很抽象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养狗人故意让狗伤人,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饲养人出于过失,没有管理好自己饲养的狗则不承担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其一,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其二,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