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双方所属单位各负担50%的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额负担的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人工商店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事务所组织支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地方财政预算中。(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企业职工,退休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发放计划生育奖金。(三)独生子女父母属于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力,儿童抚养确实困难的,应给予养老保障,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方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四)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除了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外,还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的特别资金中支付一次奖金。(五)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的扶贫贷款、社会救济金和项目、技术、训练等。农村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子女计算份额。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再生育的,应取消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