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不同的印章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别,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签订买卖合同其效力就存在疑问。而滥用印章如随意加盖公章则可能使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实际上也存在利用已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损害单位利益的案例。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印章用途仅限于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但无论如何,谨慎使用单位印章才是减少纠纷和损失的根本途径。至于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在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相关法条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订)》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修订)》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