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有如下特点: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利,其基本内容有以下4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公民有权隐瞒,他人不得勉强公民言明自己的隐私。2、隐私利用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精神或物质需要。3、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的不可侵犯性依法予以维护,必要时付诸法律。4、隐私支配权。包括公开部分个人隐私;允许特定人对自己的个人活动或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保护,一种是间接保护。我国法律以往采取间接保护方式,即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包括其中。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侵害公民隐私权作出了相关规定,确定此种行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表明我国法律正在实现对隐私权保护的间接方式向直接方式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