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背书一般有两种情形:

转让背书。持票人将支票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单位时,需要采取这种背书方式。持票人在支票背面的背书栏内签章,并注明日期,在上面的“被背书人”栏内填写要转让给单位的名称,将支票交付给对方,整个背书过程就算结束了。

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要支票存入自己的账户,委托开户银行向出票人收取支票款项时采用这种背书方式。这种背书方式持票人除了在支票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被背书栏内填写自己开户银行的名称外,还要注明“委托收款”字样,以表明此背书不是转让背书,而被背书人的权利仅限于将支票款项收入委托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