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

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三)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八)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一)(二)(三)(七)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