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最低的标准是占有公司的51%的股份才有控制权,在公司的章程上也可以约定议事的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公司的重大决策要占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才行。

一票否决权原则上设置于被投企业董事会层面,通常仅向少数领投机构或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机构赋予委派董事以及“一票否决权”的权利。

实践中,通常(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10%的投资者方才有权委派一名董事。而对于出资较少的跟投方,可以考虑不授予董事会席位,或仅授予董事会观察员(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参与董事会表决)席位。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组织形式,法律对其决策管理机构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未作出过多限制,更多的交由公司股东们自行协商确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有效约定,为特定主体在董事会层面的一票否决权设计保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