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各种天灾;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对于尚未到来和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

3. 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是为了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5.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