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16 日,武汉摩泰联合会计事务所在东西湖区工商分局领到了执照。与以往不同的是,执照上标明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合伙人不再一律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版)今年6月1日施行以来,该市成立的第一家此类合伙企业。

据了解,普通合伙作为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目前,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均采用这种形式。工商人士介绍,随着社会对各项专业服务需求的增长,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扩大,合伙人数大增,以至合伙人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各自的业务也不重合。因而,让合伙人对其并不熟悉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平。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后,如果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武汉工商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样合伙人在其执业过程中承担债务风险的责任将更加明确。